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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17-07-26  浏览次数: 28

第一条凡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须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条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内容如下: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合同书及有关文件和资料。

2.产品质量证书、使用说明书、附件及备件清单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3.验收报告、索赔资料、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损坏记录及事故处理记录等。

4.除院档案部门管理之外,设备与维护科应根据国家教委制定的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同时输入计算机,以便存查和统计。

第三条五万元以下通用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应有严格交接手续,以防遗失资料。

第四条五万元以上的精密稀缺设备以及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由院综合档案室管理,使用单位需要时可以借阅和复印。

第五条仪器设备档案必须做到齐全、规范。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填写各种记录。

第六条设备主管部门应配合院档案室对各使用单位保管的仪器设备档案、使用记录及其他记录进行检查,每年应检查一至二次。

第七条应建立档案的仪器设备开箱后就应将归档资料原件归档,使用单位保存和使用复印件。

第八条院综合档案室应及时为贵重、精密、稀缺仪器建立档案,妥为保管,方便使用。未及时建档或发生错乱丢失,应负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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