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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17-07-26  浏览次数: 25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是高校办学的一个基本条件,全校师生都应重视实验室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国家教委第20号令即《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按照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与完善实验教学文件。合理安排实验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与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训练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第三章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3.有能满足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本数量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6.凡以科研为主的实验室,必须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明确的科研方向和长期稳定的科研任务。

第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调整、撤销,要遵守以下审批程序:

1.设立、调整、撤销实验室必须经院(系)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提出,经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设备处的审核,校长办公会通过,校长批准后实施。

2.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撤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经多次考核或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其调整、撤销由院(系)或教务处提出,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制要相对稳定,设立、调整、撤销实验室要慎重,避免盲目性。调整、撤销实验室时,要做好实验人员、房屋设施、仪器设备、物品的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避免小而全和重复建设,要形成规模,提高效益,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统一归口于设备处,全面规划。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要从基建费、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学校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要积极建设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向社会开放的需要。

第四章实验室体制

第十八条实验室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设备处主管实验室工作。

设备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本校实际,拟定实施《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实验室工作经验交流和实验室工作的评比与评估;

3、组织制定全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查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了解制度的执行情况;

5、协同人事处和各院(系)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编制和配备工作。组织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抓好实验室队伍建设;

6、负责全校教学设备配置与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学设备的采购、仓储、发放、验收、安装、回收、报损、报废的审批申报工作。考核仪器设备完好率、使用率;

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校实验教学所需各种低值仪器、低值耐用品、消耗材料的计划编制、经费分割、采购、仓储、发放及帐物管理,监督实验经常费使用,保证资金合理流向,降低消耗,提高效益,保障教学、科研正常开展;

8、负责全校教学设备维修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

9、负责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保工作,经常开展检查、督促各系部和各实验室做好技术安全工作,协助保卫处督促各实验室做好贵重设备、剧毒物品安全防范工作;

10、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学设备及实验室的统计工作,编制相关统计表格并上报;

11、代表学校归口管理物资工作,对全校所有仪器设备实行国有资产管理,使其物尽其用,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生产,协助校办做好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实验室实行校、院(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各院(系)应由一名院长(系主任)或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各院(系)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五章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强环保意识,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和保密方面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积极开展和深化实验教学改革。

第二十五条要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利用率,要保证实验室帐、物、卡相符。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设备管理责任人制度,按年度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尽可能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九条要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学校根据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参照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制定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评估。

第六章实验室人员

第三十条实验室主任要由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一定工作经验和较强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校、院(系)一级以及基础课实验室,要由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由学校任命。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设备购置计划。

2、根据实验室教学和科研任务,制定本室工作计划,主持日常工作,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积极性,全面完成实验室基本任务。

3、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室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细则。

4、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努力提高实验课教学质量,加强对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负责组织已开出实验的改进提高,力求开齐应开实验,创开新的实验项目。

5、抓好实验室技术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实验室学术水平,组织有关人员的进修、培训。开展教学法研究,负责本室人员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6、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安排校内外委托的实验、测试、加工、鉴定等技术服务。

7、负责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技术管理。

8、提出本实验室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报废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参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既各司其职,又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等,合理制定。具体编制数由人事处确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要给予一定的保健津贴。保健津贴由人事处核定发放。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实施细则,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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