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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17-07-26  浏览次数: 26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做好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我院的仪器设备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设备处管理,设备与维护科为具体管理职能部门,各系(部)、处、室,由一位副主任主管。仪器设备的购进、领出、调出、调入、增减等,均需经设备与维护科办理有关手续,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保管、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因此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使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   加强科学管理。各部门应配备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担任管理工作,并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以求利用有限的资金和人力,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管理内容与范围 

第五条   凡是由学院下拨的事业经费、基建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以及其它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都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六条   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足800元的其他仪器设备列为低值耐用品,按低值品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以及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按精密仪器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变动原值:

1.成套仪器设备增加功能或加工改制提高质量者,按开支成本增加原值。

2、成套仪器设备因部分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增减仪器设备原值必须办理有关帐务手续。 

第八条  因维修、维护、更换原有零配件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其原值。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及财力的可能性,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条   对于各系(部)提出的用于基础课,技术(专业)基础课教学的新增设备,必须论述其用于的实验项目,使用班级、次数、人时数,对于使用次数少,投入资金多的设备,应特别慎重,提倡开发经济上更节省的大型综合性实验和更合适的实验内容取代传统的验证性实验,在保证对学生能力培养环节不减少的前提下,不盲目追求开出的实验数量的多少,以求减少设备投资浪费。 第

十一条   对于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仪器,购置立项报告必须充分论证其年使用机时达到400学时以上,学院才考虑购入。 

第十二条 对于5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论证,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操作与管理人员的安排、安装及使用条件,年使用机时能否达到400学时以上,并经有关专家充分论证后经主管部门和有关院领导审批后方能执行。 

第十三条   为更好的发挥效益,学院只为各类实验中心装备少量骨干大型精密仪器,这类仪器设备必须向全院师生开放,共同使用。同时学院拨出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到其他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利用他们的大型精密仪器进行科研和教学实验。

第十四条  为保证购置计划的严肃性,各部门上报的购置计划,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系(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实验室建设科,设备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已批准的仪器设备计划,由设备与维护科负责执行。设备与维护科在采购仪器设备时,应根据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条件择优采购。具体操作按《郑州轻工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及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四、仪器设备的帐卡管理。

第十五条   设备与维护科设立全校仪器设备总帐,分户帐、分类帐,实行微机管理。各“财产建制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帐、卡,设备与维护科每年与各部门、实验室对一次帐,并与财务处对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六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经验收合格后,领用单位要填写“仪器设备管理卡片”一式两份,一份交设备与维护科存档,一份由领出单位保留记帐,以便以后核对检查。设备与维护科负责建帐、建卡,实验室建设科负责技术资料分管与建档工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完整的档案:可行性论证报告,产品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调试、验收的原始资料,技术人员培养材料,使用记录,维修记录,调拨或报废审批表等。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帐卡管理由设备处负责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保证帐、卡、物相符。各部门应保持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建立健全账、物、卡制度。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使用保养制度,责任到人,设备处将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有严格的交接手续,系(部)主管领导应监督交接手续的执行,如果调离人员交接手续不清,接替人员有权不接,同时系(部)及有关部门不得为调离人员办理调离手续。五、仪器设备的效益管理。

第十九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按照“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允许各实验室各部门之间相互借用,但必须严格办理借用手续,并由设备与维护科批准。如有仪器设备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差,达不到有关使用标准,设备与维护科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往需要的部门,以便更好地发挥作用。如院内无使用者,学院将面向市场调剂变卖。

第二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变动(调拨)一般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设备处设备与维护科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选型准确,教学、科研经济效益好的系部,学院以增加设备投入作为奖励。对于投入使用后不能产生效益,造成闲置浪费的,要追究该设备技术负责人和主管系部主任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科委指定的大型精密仪器,使用保管人必须做好原始使用记录,并按时据实填报大型精密仪器使用情况调查表。设备与维护科每年要据此写出效益分析报告,经设备处审核后上报主管院长。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院外借出,如有特殊情况,由设备处批准,并参照我院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但鼓励外单位人员来我院使用仪器设备,学院按有关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设备与维护科管理人员要经常了解设备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掌握技术、完好率等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提高效益。 

第二十五条   设备处每年对全院各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按《郑州轻工业学院教学设备使用效益评价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增强责任心和自觉性。实验室应制定有关操作规程,履行正常的使用手续,最大限度地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如发生损坏和丢失,应认真查清责任。由于使用人或保管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人员人为造成损坏、丢失和浪费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并按《郑州轻工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办法》赔偿。六、仪器设备的自制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鼓励自制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包括外单位加工制造的仪器设备)必须提出计划,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可能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5000元以上的自制和外加工的仪器设备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自制的仪器设备达到以下条件者,学院给予表扬和奖励:

1.自制的仪器设备有创新,能满足特定的教学实验与科研,且价格适中。 

2.与同类型的仪器设备相比,性能优良,可靠,且明显节约资金。详见《郑州轻工业学院自制或改造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试行办法》七、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二十九条   凡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保管人员经努力无法修复的,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设备维修主管部门,设备维修主管部门必须到现场查看,确认故障原因,在半月内安排修理,在一月内修复完好,以免影响正常使用。如人为损坏,应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十条   保管人员应对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逐步达到能排除一般仪器设备常见故障的能力。提倡有动手能力的人员修理仪器设备,并给予适当报酬。

第三十一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配备专人管理、使用和操作。保管人要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节假日也要进行维护开机,不得因长期停机而使仪器受潮,发生损坏,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其他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及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独立操作。各部门可根据情况制定有关规则。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需拆改时,需写出报告,经设备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设备维修部门必须保证全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普通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八、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因技术落后,超过使用期限,指标参数不准,确已丧失效能,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经过技术鉴定,可申请报损或报废。

第三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折价转让,由设备处负责,审计、财务等部门参与。使用单位提出报废、折价转让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和系部同意,设备处组织专家论证、估价,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已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未经设备处允许不得擅自拆改,确因工作需要拆改时,必须经设备处同意方可拆改,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统一回收处理,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处理后的残值上交学院财务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说明、修订完善、监督执行,由设备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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