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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17-07-27  浏览次数: 137

为了加强学院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 围

第一条 单价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达五万元以上的,学院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科委规定,明确为我院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国家科委统管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

第二条 某些特殊的或稀缺的而有较高精度的仪器设备。

二、购 置

第三条 学院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

1.1 仪器设备对本院、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1.2 所购置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1.3 所购仪器设备的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1.4 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1.5 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1.6 校内外共用方案。

1.7 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2.1 学院内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2 设备处组织相关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2.3 主管院长审批,单价10万元以上的设备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经学院批准后,购置由设备处负责执行,必要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可共同参加,以免在签订合同内容时发生疏漏。

第五条 合同签订后,由设备处会同财务、审计、使用单位等专家共同组成验收组。验收组负责人应对仪器设备的验收全面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熟悉了解有关技术资料等。

第六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验收小组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和内容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验收的内容为:

1.检查包装箱是否完好,开箱后仪器设备的整体是否受到损伤。

2.根据装箱单和合同核对附件、零配件的数量与规格是否一致和齐全。

3.严格按照说明书及出厂指标逐项验收各项技术指标,测试仪器设备性能,做好记录,填写验收报告单。

4.如合同规定由供方对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学院验收小组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为供方签字。

5.仪器设备有关资料、合同、验收记录应在验收完毕后,两周内整理装订,将原本交院技术档案室,复印件留使用单位查用。

6.如发现数量、质量有问题时,验收小组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设备处,如果该仪器设备是直接向国外厂商订购,还必须向当地商检部门报告,以便取得有关证明在索赔期(仪器设备到港后90)内交涉索赔事宜。

三、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只限于专职技术人员进行操作,非专职人员必须经考核取得操作许可证后,方能在专职人员指导下进行操作,如发现有违反规定而使仪器设备受到损坏,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当建立专门的使用操作记录,按时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并记录使用机时。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上报设备处,对较大的事故,负责人(或当事者)要及时写出报告,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组织力量修复使用,事故报告及修复情况交设备处存档备查。

第十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校验与检查,建立定期保养制度,以确保其准确性和灵敏度。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任何人无权进行拆改,如有必要时需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上报设备处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我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首先确保为院内教学、科研服务,在确保院内教学科研使用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间的多种协作,实行有偿服务,其收入分配办法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确因技术落后,超过使用期限,指标参数不准丧失使用价值,或者无修复价值,可提出报废申请,经专家组鉴定,按学院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帐,报废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按报废规定处理。

四、效益与奖惩

第十四条 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使用机时数是使用效益的重要指标,我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达到或超过社会上同类高校仪器的使用水平。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科研工作,要多出成果,出高水平的成果,同时要面向教学、面向学生,使学生接触到具有先进水平的实验仪器,充分利用大型仪器设备改进原有的实验项目,多开新的实验课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 充分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有功能,并且不断开发新功能,使仪器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要保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完好,达到技术指标性能好,运转正常,消耗正常,附件齐全。做好维护保养,技术档案完整、齐全(包括原始资料,全部记录)。

第十八条 学院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对管理好、保养好、开发好、利用率高和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率低,专管共用开展不好的单位,除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外,设备处有权进行调拨和作为积压物资进行处理,必要时学院将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该单位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造成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严重损坏者,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当事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令其承担经济责任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往公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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