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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及统一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16-04-25  浏览次数: 181

为进一步挖掘实验室人、财、物的潜力,合理使用经费,提高设备使用效益,鼓励引入科研经费,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全院各单位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凡使用本院教学、科研设备开展的各项技术服务,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学院鼓励实验室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工作,各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支持实验室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工作,以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范围

1、加工、检测、试验,定性定量分析,鉴定、测绘设计、维修、录音、录像、放映及数据记录、计算、处理等。

2、代为开设院外单位及计划外招生学生实验教学和代培实验技术人员。

3、租用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室、视听室、录音录像室等。

4、举办实验技术学习班。

5、学生计划外上机。

6、本院科研及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7、院办及系办产业等。

8、其它可以开展的技术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统一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1、学生计划外上机按学院计算机(网络)统一收费管理办法(郑轻院[2002]142号文件)执行。

2、对于复印机、一体机、绘图机、打印机等可经常性对外服务的小型仪器设备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3、其它对外技术服务收费应包含:仪器设备折旧费、原材料及元器件消耗费、水电费、工时费、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等。

4、对于经常性开展对外服务工作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含配套在内价值超过10 万元的实验仪器)依据该台套仪器设备的价值、特性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费用含仪器设备折旧费、原材料费、工时费、水电费等,费用标准见附表一。

5、本院科研、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研究生毕业论文及其他非本科教学,原则上只收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费,一般本院科研、研究生毕业论文及其他非本科教学收取大型设备收费标准的60%。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收取大型设备收费标准的30%

6、大型分析测试仪器设备采用以测试样品作为计价单位,即:元/样品。非分析测试仪器设备采用以实验耗时作为计价单位,即:元/小时,(不足1 小时以1 小时计)。

第五条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统一收费收入的管理

1、对外服务统一收费收入的20%上缴学院,用于支付水电费。

2、对外服务统一收费收入的10%划归设备处,用于支付设备管理费用。

3、对外服务统一收费收入的70%划归系部,用于支付该台套设备的维护维修费及实验人员的工时费。

第六条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统一收费的归口管理

1、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的归口管理为设备处实验室建设科。

2、实验室必须在保证完成本院教学与科研实验任务的基础上,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全院教学科研实验必须在上学期(18 )提出下学期使用大型设备计划报设备处实验室建设科,由设备处实验室建设科统筹安排。设备与维护科不定期抽检设备对外服务及使用情况。

3、凡使用我院大型精密仪器的单位或个人,应与设备处实验室建设科联系。并填报《郑州轻工业学院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统一收费审批表(4 联单)》(附表二),由设备处实验室建设科与系部实验室统筹安排。

4、委托单位或个人凭《郑州轻工业学院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统一收费审批表》到学院财务处交款后,其中一联交设备处实验室建设科、一联交系部实验室,一联留财务处,一联委托单位或个人自留。

5、系部实验室要认真完成委托单位或个人的实验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维护学院声誉。凡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退货、返工、质量事故者,视实际情况与影响大小,给予少提或不提工时费、管理费,由此造成的耗费增加,由承担单位赔偿。

6、设备处实验室建设科与系部实验室对对外服务执行情况每月核对一次,以确定服务收费情况。

第七条奖惩办法

1、对年度开展实验室对外服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凡发现不执行本管理办法私自开展对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对负责设备管理的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缴其违规所得。

3、对使用率低或长期闲置,又不开展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学校将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调剂,以发挥其作用。另外,对使用率低的仪器设备,不再增加同类或同档次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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